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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30章 立法草案的完善修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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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430章 立法草案的完善修改 (第1/2页)

    实时预警系统的成功上线和首例成功干预案例,让寒晓东对技术手段的信心大增。但他清楚地知道,技术可以拦截诈骗、保护用户,却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情感操纵行为的蔓延。只有通过立法,明确情感操纵的法律定义和法律责任,才能建立起长效的防范机制。

    他决定,在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,进行一次全面的完善修改。

    一、修改的背景

    草案初稿完成后,经历了专家听证会和公众意见征集两个阶段。这两个阶段,收集到了大量的反馈意见。支持的意见,肯定了草案的方向和理念。反对的意见,则主要集中在定义过于宽泛、可能被滥用、执行成本过高等问题上。

    “这些反对意见,虽然有偏见,但也有一些合理的成分。”寒晓东在修改启动会上说,“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些合理的意见,对草案进行针对性的完善。”

    二、定义的细化

    修改工作的第一个重点,是对情感操纵的定义进行细化。

    徐曼曼根据公众意见征集中收到的反馈,对定义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推敲。她发现,原来的定义中,“情感依赖关系”这个表述,确实有些模糊。什么程度的关系才算“情感依赖”?这给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。

    她提出,将“情感依赖关系”改为“存在持续性情感互动的关系”,并增加了具体的判断标准——包括互动频率、互动时长、情感投入程度等指标。这样,认定的标准就更加具体、更加可操作。

    三、认定的分级

    修改工作的第二个重点,是对认定机制进行分级。

    原来的草案中,只有“三级认定”机制——初步认定、专业认定、司法认定。但陈墨提出,这种机制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个问题——对于一些轻微的、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感操纵行为,是否需要启动完整的认定程序?

    “如果每一件小事都要走完三级认定程序,那司法资源肯定不够用。”陈墨在讨论中说,“我们需要一个‘过滤机制’,把那些轻微的案件分流出去,只处理那些严重的案件。”

    寒晓东采纳了陈墨的建议,在草案中增加了“分级处理”的条款。根据操纵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损害后果,将案件分为三个等级——轻微、一般、严重。轻微案件,适用调解和警告;一般案件,适用行政处罚;严重案件,适用刑事处罚。

    四、责任的平衡

    修改工作的第三个重点,是对法律责任进行平衡。

    原来的草案中,对情感操纵行为的处罚,相对较重。一些议员和利益集团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,认为处罚过重,可能会抑制正常的人际交往。

    徐曼曼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。她降低了轻微和中度操纵行为的处罚力度,同时保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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