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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7章 《反情感操纵法》草案起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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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417章 《反情感操纵法》草案起草 (第1/2页)

    立法推动小组成立后的第三天,草案的正式起草工作开始了。寒晓东将小组封闭在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一间会议室中,切断了与外界的联系,专注于草案的撰写。他给这项任务设定的期限是三十天——三十天内,完成一部完整的、可提交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。

    一、起草的分工

    草案的七章内容,被分配给了五位核心成员分别执笔。

    寒晓东负责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。这两章是草案的骨架,决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。徐曼曼负责第二章情感操纵的认定和第三章法律责任。这两章是草案的核心,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。顾清欢负责第四章受害者保护。她利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顾氏资源中的案例,设计了全方位的受害者保护机制。影子负责第五章监管机制。他借鉴了网络安全领域的监管经验,设计了一套适应数字时代特点的监管体系。陈墨负责第六章国际合作。她参考了欧盟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等国际立法,设计了跨境情感操纵案件的协作机制。

    二、定义的突破

    草案起草的第一周,最大的难题仍然是情感操纵的法律定义。

    徐曼曼和寒晓东花了整整三天时间,反复推敲定义的措辞。他们查阅了国内外所有的相关文献,参考了心理学、社会学、法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意见,最终提出了一个既严谨又具有包容性的定义。

    “情感操纵,是指一方利用情感依赖关系,通过欺骗、胁迫、误导、隔离等手段,实质性地削弱或剥夺另一方自主决策能力的行为。”

    这个定义,包含了四个核心要素。第一,存在情感依赖关系——操纵者与受害者之间,存在一种不对等的情感依赖。第二,使用了法定手段——操纵者使用了欺骗、胁迫、误导、隔离等被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。第三,造成了实质性损害——受害者的自主决策能力被实质性地削弱或剥夺。第四,因果关系——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
    三、认定的标准

    定义确定后,徐曼曼开始起草认定标准。

    她设计了一套“三级认定”机制。第一级是“初步认定”,由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,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初步判断。第二级是“专业认定”,由具有资质的心理学专家或社会工作机构,对案件进行专业评估。第三级是“司法认定”,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,综合所有证据作出最终认定。

    “这套三级认定机制,既可以防止滥诉,又可以确保认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。”徐曼曼在小组讨论中说,“初步认定门槛较低,方便受害者启动法律程序。专业认定确保认定过程有科学依据。司法认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。”

    四、责任的梯度

    第三章法律责任的起草,是争议最多的部分。

    争议的焦点,是情感操纵行为的刑事责任设置。有人主张从严惩处,将情感操纵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,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有人主张慎重对待,认为情感操纵行为的危害程度难以量化,不宜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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